GB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要点
GB 28232-2011《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已被GB 28232-2020代替。其部分内容如下:
1. 范围:规定了用于水、空气和物体表面消毒的臭氧发生器的技术要求、应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方法、标志与包装、运输与贮存、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及注意事项。适用于物理方式制取臭氧并用于消毒的臭氧发生器,不适用于化学方式制取臭氧的臭氧发生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08固体绝缘材料工频电气强度的试验方法、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3. 术语和定义:涉及臭氧发生单元、臭氧发生器、辉光放电、电源装置、电极、管(板)式介质、介质强度等。
4. 规格和分类
- 规格:按额定臭氧产量划分。
- 分类:按工作型式分为固定型和可调型;按安放方式分为移动式和分体式等;按臭氧发生单元的结构形式分为管式和板式;按控制方式分为固定式、人工调节、程序调节;按电源装置的工作频率分为工频、中频、高频。
5. 技术要求
- 臭氧发生单元的技术要求:介质材料技术要求介质强度应符合GB 9706.1的要求。管(板)式介质应符合不同类型的臭氧发生器在不同使用条件中对介质材料所要求的物理、化学的性能要求。
- 臭氧发生器技术要求:产品性能试验有特定的环境条件要求,包括以空气为气源时露点的要求、供电电源的频率、电压、大气压、相对湿度、温度等。出气温度应≤40℃,冷却水进水温度应为(20±5)℃,排水温度应≤35℃。臭氧发生器产生的臭氧浓度、产量等指标应符合相应规定。臭氧发生器应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等。
6. 应用范围:可用于饮用水、污水、物体表面、空气等的消毒。
7. 使用方法: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和消毒对象,规定了相应的使用浓度和作用时间等。如空气消毒采用20mg/m³浓度的臭氧,作用30min,对自然菌的杀灭率达到90%以上;物体表面消毒一般要求60mg/m³,相对湿度≥70%,作用60min-120min。
8. 检验方法:规定了臭氧浓度、产量、电气性能等的检验方法。
9. 标志与包装、运输与贮存:产品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包装应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受损坏,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受潮等,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
10. 标签与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2005年版)》的要求,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