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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下载及2018修改单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下载及2018修改单

摘要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下载及2018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

更新时间:2020-09-15
来源:臭氧发生器
作者:同林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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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下载及2018修改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很高允许浓度》(GB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在线浏览下载地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该标准修改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18年8月1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8月14日印发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比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气温度为298.15 K,大气压力为1013.25 h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气态污染物浓度为参比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及其组分铅、苯并[a]芘等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