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点
《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部分内容如下:
范围
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技术要求
- 感官要求
- 色度/度 :饮用纯净水≤5,其他饮用水≤10。
- 浑浊度/NTU :≤1。
-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其他饮用水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
-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 理化指标
- 余氯(游离氯)/(mg/L) :≤0.05。
- 四氯化碳/(mg/L) :≤0.002。
- 三氯甲烷/(mg/L) :≤0.02。
- 耗氧量(以氧气计)/(mg/L) :≤2.0。
- 溴酸盐/(mg/L) :≤0.01。
-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 :仅限制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0.002。
- 氰化物(以氰根计)/(mg/L) :仅限制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0.05。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 总α放射性/(Bq/L) :仅限制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0.5。
- 总β放射性/(Bq/L) :仅限制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0.1。
-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规定。如铅≤0.01mg/L;镉: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0.005mg/L,矿泉水≤0.003mg/L等。
- 微生物限量
- 大肠菌群/(CFU/mL) :采样方案n=5,c=0,m=0。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采样方案n=5,c=0,m=0。
标签标识
- 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 产品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 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