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化学发光法(环境标准HJ 1225-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青岛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辽宁省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 年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
警告:一氧化氮和臭氧为有毒有害气体,操作过程中应防止泄漏,按要求做好防护。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自动测定。
仪器量程为0 nmol/mol~500 nmol/mol 时,本方法在参比状态(298.15 K,101.325 kPa)下的检出限为4 μg/m3,测定下限为16 μg/m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很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